行政处罚的决定是什么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可以对其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这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
(一)处罚法定原则
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
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
注意:
1、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