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修正「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院台财字第0930029432号

  发布日期:2004-10-20

  执行日期:2004-10-20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院台财字第0930029432号令修正发布第26条条文

  第26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从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业务人员,除基金经理人应符合前条所定资格条件外,应由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担任之:

  一、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取得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

  二、经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或期货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三、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期会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或期货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四、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大学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担任证券、期货机构或信托业之业务人员三年以上。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专业投资机构之范围及其工作项目,准用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