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过于严苛
有法律人士表示,从以往的此类案件看,一定程度上与所谓“供需矛盾”有关。有的因为家庭原因养不起孩子,有的则因为观念问题需要找人传宗接代。
专家认为,拐卖、拐骗儿童事件频发,不全在于刑罚的打击不力的问题,还有社会观念、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例如计划生育问题,性别比例问题,有些偏远地区男女比例失调,造成一些男性没法结婚,又希望传宗接代。而收养法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规定都过于严苛,导致了一些人选择非法途径。
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该法同时对收养条件也作出了严格规定,比如有抚养教育能力,年满35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等诸多条件。
因此有专家认为,或许应该考虑进一步改进收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