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的“黑户”问题有望解决

  关于我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新规定出台

  收养的“黑户”问题有望解决

  昨日,区民政、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五部门,联合召开了我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工作会议,以妥善解决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这意味着,我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而形成的“黑户”有望能“转正”。

  2009年4月1日是道“时间关”

  此次主要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我区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有关问题。

  而在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如果还有公民再私自收养子女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公民如需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

  14周岁是收养的“分水岭”

  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14周岁是收养的“分水岭”。14周岁以下的孩子可以办理收养手续,14周岁以上的孩子只能办理抚养公证。比如,本报曾报道过家住靖江镇东桥村“孤儿”施佳丽,因年满16周岁无法办理收养手续,从而也落不了户。

  “通过这次机会,像施佳丽这样的‘黑户’都有望‘转正’,但收养和抚养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区民政局民政科科长吴建和解释说,办理过收养手续就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收养者和被收养者之间父子、母子的关系,而办理抚养公证的,两者间不存在这层关系。

  私自收养的子女

  依法登记收养后可办理户口

  另外,根据《收养法》实施前后,私自收养子女办理落户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相关规定,如符合收养条件的,给予办理收养公证;如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给予办理抚养公证后,公安机关依据收养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为被收养人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的:无子女的收养人或其他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具备相关材料后,直接到民政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年满30周岁,有子女的家庭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无论是先有子女后私自收养,还是先私自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先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计生部门核实,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