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协议由哪个部门保管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平等体现了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即当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一定的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明显不公平的协议都可以撤销;

  (二)协议必须是双方的合法行为;

  (三)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双重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重补偿协议。协议各方根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拆迁补偿纠纷可以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三)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四)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