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应当由送养人承担。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送养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送养人负担为妥。因此收养无效可以要求补偿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要求补偿。
收养人收养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