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死体继承权上具体有区别吗

  一、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死体继承权上具体有区别吗

  1、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死体继承权上有区别。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继承权的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中为其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而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该遗产则由其继承人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人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哪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另外,附义务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