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嘱指定监护能否拒绝

  一、遗嘱监护当事人可否拒绝

  遗嘱监护当事人是可以拒绝的,相关情况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处理的。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小编提醒您,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遗嘱指定监护人需要哪些条件

  遗嘱指定监护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

  2、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

  3、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

  4、其他条件。

  三、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第2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