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5、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一般有以下的3个区别:
1、性质不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原则不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三、仓储合同应具有哪些内容
仓储合同应具有以下内容:
1、保管人和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
3、仓储费用;
4、提取仓储物的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等。
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