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上远程教学中的合理使用的附加限制包括哪些

  在满足传统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注意到,网络信息传播的技术特征决定了网上教学过程中的作品传输决不仅仅是传统课堂教学中的少量复制作品,而是涉及到了传播的问题。例如,每一个学员在利用计算机学习网络课程时,都不可避免地要将课程资料复制到自己的随机存储器中。由于网络远程教育受众广泛,作品在网上教学中使用后,其影响可能大大地超过了传统的合理使用规则所允许的范围。有鉴于此,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应当有针对性地对网上远程教学中的合理使用附加限制,以降低著作权受侵害的风险。具体包括:

  (一)对使用者的限制

  网络教育有着异地和非实时的特征,使人们可以摆脱空间、时间、经济、工作和家庭关系等因素的束缚,增加了接受教育的途径。我国目前进行现代远程教育的各试点高校的招生规模都相当大。这一方面促进了网上教学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控制著作权作品使用的难度。根据网络远程教育的发展宗旨和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应当把使用者的范围严格限定为已注册的学生。这样才能保证著作权作品是为教育教学而使用,以体现其合理性。

  (二)对使用目的的限制

  网络教育中,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基本规则与现实世界是一致的,也应当限于教学和科研的目的。具体来说,对远程教育机构而言,其性质必须是非营利的,不能以商业目的向学生收取过高费用;对于学生而言,必须是用于课程学习,禁止不必要的课程材料传播和复制行为。例如1996年,美国合理使用联合会

  U)在一份5教学多媒体合理使用纲领的建议6指出: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教师和学生被允许为准备多媒体项目使用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教师所创造的多媒体的使用仅限于面对面的教学、安排学生有目的的自学以及向网上注册学生进行远程教学和课后的复习与自学[3](P54,55)。

  (三)对使用范围的限制

  网络远程教育采取的是一种双向交互式的教学模式,师生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传递文本、图形、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作品或作品片断,信息的数量和种类都较传统教学显著增加。这必然会导致对著作权作品使用范围的相应扩大。但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更大的影响,必须严格控制被允许合理使用的作品的范围。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都规定,为教学目的而使用作品,应是处于授课者正在讲解一个论点或该项使用是一个课程结构的完整部分的情况,即是作品的有限比例部分,而不能是核心部分。例如,授课者可以使用一部电影中剪接的相等物,而非该影片的重大部分[4]。新加坡的著作权法也规定,对作品的正当使用部分不能超过总字节的1%;或虽超过1%,但仅属于作品的一章或一章中的部分。[5](P78,79)对于其他部分作品的使用,仍应采取许可使用的形式,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交纳一定的费用。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已经可以使人们通过电子合同的方式,快速便捷地获得授权或签订许可协议。这既保障了权利人的经济收益,又提供了作品使用的便利。

  (四)对使用方式的限制

  对著作权作品任何方式的合理使用都不能损害著作权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为避免因网上信息传播的快速和广泛而超越合理使用的界限,使用者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例如,在课程传输中提示有关的著作权信息,包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仅能在服务器中保留一份远程课程的永久拷贝;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证仅对已注册的学生提供接触课程的机会;通过监控课程的网上使用情况,防止学生对著作权作品的进一步复制和传播;等等。除此之外,网络远程教育机构还应负责向教师和学生通知或宣传在远程教育中使用作品的有关规则,防止误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