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会活动经费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

  一、工会活动经费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二、工会有哪些权利和职责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关于工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正后的《工会法》,进一步加强了工会的职能和作用,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具体来说,工会的主要权利和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1。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2。当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3。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4。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5。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6。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