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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斗气,导致多名乘客受伤构成犯罪吗

  公交车司机斗气,导致多名乘客受伤构成犯罪吗

  需要依照案例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公交车司机为报复泄愤,不计后果,以强行变道、故意加速,造成两公交车相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日,人民法院对引起广大市民强烈关注的“公交车司机开车斗气相撞案”作出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甲驾驶牌公交车拉载30余名乘客,进站上下乘客时,被告人乙驾驶公交车,拉载40余名乘客在其左前方违规超车,进站停车,阻碍被告人甲所驾公交车出站,引起被告人甲不满。之后,两名被告人分别驾车行驶到交口并排等候红灯时,被告人甲打开车门与被告人乙发生口角。待绿灯亮起后,两名被告人驾车继续前行通过路口,被告人甲为报复泄愤,强行并道,故意阻碍被告人乙的车辆通行。被告人甲见状,故意加速前进,致使该公交车左侧与另外一辆公交车的右侧相撞,造成被告人甲所驾公交车右前后视镜、右侧多块玻璃等处破损,被告人乙所驾公交车前风挡玻璃、左前后视镜等处破损及车内多名乘客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乘客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上述两车损毁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9万元。被告人所在单位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为报复泄愤,不计后果,以强行变道、故意加速,造成两公交车相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