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要什么材料

  1、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2、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面三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