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宪法解释方法具有极强的政治倾向性

  宪法解释方法是宪法学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问题之一。伴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逐步向前推进,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解释日益成为当前以至今后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这对于完善我国宪法实施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学界对宪法解释方法甚或宪法解释尚未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而西方但凡法治发达国家,都有着丰富的宪法解释理论与实践。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应该加大对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本文仅就宪法解释方法和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做一简要分析,试图理解或是知悉宪法解释方法的相关特质。

  宪法解释方法属于对宪法文本的一种解释理论,目的在于阐述、理解宪法文本的文义,使具有开放性和抽象性的宪法条文的内涵具体化、明确化,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之中。研究的是如何从抽象的宪法条文得出具体的结论以解决实际问题。

  (一)宪法解释方法的政治倾向性。

  宪法是各种政治思想和政治意思达成妥协的结果,换句话讲即是政治活动的产物。宪法是政治权力运作的结果,同时又具有规范政治权力运作的功能,所以它与政治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宪法作为一种法,势必具有规范行为的功能,因而必须要控制政治活动者的行为,通过为其行为设定界限和准则将其置于合法的轨道之上。

  可以说,宪法解释具有法和政治的双重特性,宪法解释方法不仅要受到法律解释规则的制约,还要受既存宪法的拘束,就是要以既存的宪法为解释对象,在其规范范围之内进行解释,进而得出宪法规范的内涵是什么。

  (二)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弱政治性。

  反观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方法,由于一般法律的位阶是低于宪法的,进行法律解释必须受宪法所确定和衍生的规范内涵的拘束和制约,因此一般的法律解释只是在垂直意义上受宪法的制约和在水平意义上与其他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相关的法律事务进而构成整个法律秩序。一般的法律解释由于是对现实中部门法的适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决,就是解决法律和个案事实之间的差异,因此一般情况下,只需依一定的方法,仅运用法律逻辑予以考虑,就可以进行合理化的解释,不必去考量该解释的政治效果。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解释方法的技术性特征较之于宪法解释要强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