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二)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四)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五)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六)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七)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八)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九)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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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动产的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分割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动产与不动产均有的以主要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房产分割协议,最好公证一下,因为经过公证的房产分割,是更据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没有经过公证的分割协议,在一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其中分割的人也会反悔,甚至撕撕毁分割协议。如果经过公证的分割协议,即使到法庭上,法院也会按公证书进行判定的,因为公证处也是属司法机关,它是能代表法律程序进行的,也就是属第三方最有效的证人、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