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加班工资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对吗

  一、加班工资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对吗

  1、加班工资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的。加班工资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员工主动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资

  1、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