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有: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有:

  1、自然性质的限制

  (1)以生理存在为前提的人格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身体自由权、肖像权等,法人不得享有,然而非以此为前提的人格权,例如名誉权、名称权,法人可以享有。

  (2)由血族团体关系所生的身份权,例如亲权、亲属权、配偶权,法人不得享有。

  (3)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继承权法人不得享有,而不以自然人身份为前提的受遗赠权等,法人则可以享有。

  2、规则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的目的决定着法人的性质,决定着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