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其他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资料。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